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忠崑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蕙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