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500號債權人金禾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育諄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林育諄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未表明林育諄之繼承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本件債務人為何?(林育諄之繼承人為何?);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林育諄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林育諄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本件如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釋明利息自109年7月1日起算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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