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抗告人 曾鈺陵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陳彥志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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