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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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戴雯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事達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