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董振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秋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3,341元,應繳納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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