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4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告 李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六小字第4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號附1,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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