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6年度訴字第32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因曾開刀行動不便,需被告照料,又被告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實無羈押之必要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乙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移審當日即民國96年8月3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查前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故其上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