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6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小字第166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蔡興諺
被   告  羅阿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1664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肆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穎慧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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