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曾子涵 即 曾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