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6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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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小字第16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陳志源
被   告 謝萱(即 謝華德 之繼承人)
       謝毓峰 (即謝華德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怡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164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因繼承訴外人謝華德所得遺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告新
伍萬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因繼承訴外人謝華德所得遺產為限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因繼承訴外人謝華德所得遺產內以
新臺幣伍萬零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穎慧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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