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林思弦
       林志濠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穎慧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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