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原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㈢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即聲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原本。
㈣聲請人之母、子女與兄弟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歸戶資料。
㈤聲請人之父 周金祥 、母 蔡玉雲 之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
保單),是否有領國民老人年金、農或勞保老年年金或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請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應說明其原因。
㈥提出95年6月間與債權最大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協商成立,請具體說明協商成立後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復於98年3月間起與各債權人成立個別協商後迄今之清償金額明細。又主張自98年6月間起因無力清償與各債權人個別協商款項,因而毀諾,請具體說明係因何故致無法清償(應附據之前每期清償之聲請人之收入、支出及清償款項與現無法清償之收入支出明細)。
㈦聲請人主張父親名下土地因土石流緣故已遭河水沖刷及砂石
掩埋,聲請人之兄弟因莫拉克颱風風災,致無法耕作而無收入,請檢具相關資料證明。
㈧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