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聯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慶 被告 連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4,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