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莊健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