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 洪韻庭 被告 賴採足
施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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