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李秋宜 代理人 陳怡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因於民國
103年6月20日遭竊,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8月1日之大業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經本院於104年月24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
5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4年8月1日將之刊登於大業時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5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18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23││││││││││├─┼───────────────┼──────────────┼────┼───┼────┼───┤│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24││││││││││├─┼───────────────┼──────────────┼────┼───┼────┼───┤│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7││││││││││├─┼───────────────┼──────────────┼────┼───┼────┼───┤│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27││││││││││├─┼───────────────┼──────────────┼────┼───┼────┼───┤│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29││││││││││├─┼───────────────┼──────────────┼────┼───┼────┼───┤│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35││││││││││├─┼───────────────┼──────────────┼────┼───┼────┼───┤│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39││││││││││├─┼───────────────┼──────────────┼────┼───┼────┼───┤│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42││││││││││├─┼───────────────┼──────────────┼────┼───┼────┼───┤│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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