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告 蔡年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富銘陸駿誠 間請求分割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泛稱被告古富銘就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伊,惟伊無法取得應得之權利,爰依法請求分割云云,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之依據,況依原告所提出上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被告陸駿誠並非該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原告真意不明,起訴程式有待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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