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林思婷
林思敏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慶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 呂惠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6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