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原告與被告 古旻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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