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865號聲請人 李建璋 嘉義郵政10之51號信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芳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