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68號原告 顏文安 被告 陳隆耀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9年度易緝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