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79號聲請人 吳榮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 鄭金明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79號聲請人 吳榮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 鄭金明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