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訴訟代理人 李凱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彥儒 、 蘇來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440元,應繳裁判費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7,0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