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 彭衍化
彭巧婷 彭泰宏 范鎮榮黃菊妹 被告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被告 楊國開
張立志 上列被告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劉光輝、楊國開、張立志(以下合稱被告4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6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經原告彭衍化、彭巧婷、彭泰宏、范鎮榮、 范黃菊妹 (以下合稱原告5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原告5人之聲請,原告5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4人部分發回本院,然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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