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七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壹佰陸拾貳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丁○○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間起,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代價受僱於綽號「 阿亮 」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不詳成年男子(以下簡稱「阿亮」),由阿亮指示丁○○以臺中市○○區○○○○街○○號一樓作為工作場所,以「數碼互動娛樂科技有限公司」為名,負責與阿亮安排之由綽號「 細漢 」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不詳成年男子所負責之印刷廠接洽印製廣告兌獎單、信封及中獎號碼單,且決定印製之數量,並負責僱用工人十餘人,在上址將廣告兌獎單、中獎號碼單放入信封內,貼上名條、郵票後裝箱,再由丁○○將已打包好之內裝有廣告兌獎單、中獎號碼單之信封,以快遞郵寄方式,寄到全省七處連絡站,由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不詳之各區域聯絡人「 阿漢 」(臺北、基隆)、「阿漢」指定人(桃園、新竹)、「 阿凱 」(苗栗、北臺中)、「 阿政 」(南臺中、彰化)、「阿政」指定人(雲林、嘉義)、「 阿南 」(台南縣市)、「 阿洲 」(高雄縣市)前往快遞公司領取後,將郵件投遞郵局郵寄予不特定人,使不特定人收到前開廣告兌獎單後誤認自己抽中彩金,而撥打兌獎單上之電話向該詐騙集團成員查詢中獎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手續費、會員費、稅金、保證金等名目之款項匯款或轉帳至該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帳戶。被告乙○○、丙○○則分別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及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以每月薪資五萬元之代價受僱於丁○○,而加入前揭刮刮樂詐騙集團,與丁○○、阿亮共同詐騙之行為。嗣原告甲○○收到前開由被告等人寄發之廣告兌獎單後誤認自己刮中彩金,而撥打兌獎單上之電話向該詐騙集團成員查詢中獎事宜,並陷於錯誤而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四月十六日止,依指示將手續費、會員費、抽成金、稅金、保證金等名目之款項合計三千一百六十二萬一千五百元,匯款或轉帳至被告等所指定之帳戶。
(二)按被告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六五號刑事判決一件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人共同向原告詐騙,而致原告受有三千一百六十二萬一千五百元之損害,被告之行為該當於前開所示之侵權行為無誤,則參酌前開說明,被告三人自應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其三千一百六十二萬一千五百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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