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戴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戴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9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92,521元消費款、新臺幣6,062元循環利息(自起至民國95年9月26日止)、新臺幣837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99,420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521元
戴雷
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