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309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4月27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2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1日某時。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4月1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查獲,並有現場照
片1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2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