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5號
原告甲00
乙00
丙00
丁00
戊00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王譽霖 律師
被告己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甲之「分割方法欄」關於「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原判決附表三之「姓名欄」關於編號2「庚00」之記載,應更正為「乙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