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5號

原告甲00

乙00

丙00

丁00

戊00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王譽霖 律師

被告己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甲之「分割方法欄」關於「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原判決附表三之「姓名欄」關於編號2「庚00」之記載,應更正為「乙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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