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海商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海商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P&ONE法定代理人PETER上訴人P&ONE法定代理人 王安生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準備程序續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