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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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淑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淑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淑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0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許文碩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