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8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陳思睿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