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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