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及證人乙○○證述綦詳,並有扣案證物可稽,足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96年8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本院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96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凱文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