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文堂
  訴訟代理人  林坤瑩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廿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賴峯杉 」記載,應更正為「乙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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