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簡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八六五號
  原   告 甲○○(即祭祀公業 陳四德 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1、
B2、B3部分所示面積共計0˙00九0公頃,門牌編號台中縣○○鄉○○路○巷
○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
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一)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地號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B1、B2、B3部分所示面積共計0˙00九0公頃,門牌
編號台中縣○○鄉○○路○巷○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二)被告應自民國八十
九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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