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05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6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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