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9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致芬┌──────────────────────────────────────────────────────┐│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民馨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壢昌分行│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壹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PC0000000│├─┼─────────┼─────────┼───────────┼──────────┼─────────┤│2│民馨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壢昌分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柒仟捌佰柒拾伍元│P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