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黃清課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何聰億 上列被告何聰億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4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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