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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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周季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