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一十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計算式: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部分:(40,000元×301平方公尺)×1/4=3,010,000元;同段4885、4886建號即臺中縣大里市○里路○○號房屋部分:212,700元×1/2=106,350元;合計3,11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一千八百八十八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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