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5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宇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基準放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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