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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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2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清祺 被告 陳錦源陳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與本院裁定等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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