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465號聲請人貝里斯商雙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NIFITRIA( 愛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標的金額。(查台端所附之本票正本,票面金額應為肆萬零參佰貳拾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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