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1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9月14日所為再審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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