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方繼志 、 施家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率(應指明特定適用之利率,用%表示)。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