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01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异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异城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具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之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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