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01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异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异城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具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之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