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66號聲請人 劉鄀庭 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相對人 劉義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義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鄀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劉義男之監護人。
指定 劉冠慶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義男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因左側中大腦動範圍腦梗塞、血管性失智症等疾病接受經動腦部取栓手術,目前右側肢體癱瘓,意識嚴重障礙,喪失語言溝通能力,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需要24小時專人照顧,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請求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劉鄀庭為監護人,暨指定劉冠慶為會同開具財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09年7月13日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於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劉義男?)(相對人未回答)。」、「(你可以舉手嗎?)(相對人無反應)。」、「(指聲請人)(這是你什麼人?)(相對人未回答)。」、「(你叫劉義男嗎?)(相對人發出嗚嗚的聲音)。」(本院110年3月31日勘驗筆錄),再經趙星豪鑑定醫師為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因左側大腦梗塞性中風,造成肢體偏癱,認知功能退化,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在鑑定時,相對人雖然意識清醒,但受中風後遺症影響,對叫喚及問話均已無法回應,有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之情形,建議為監護宣告等情,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既受監護之宣告,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之最近親屬為其配偶即 黃錦華 ,及其子女即劉鄀庭、劉冠慶、 劉冠志 等人,劉鄀庭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劉冠慶亦同意擔任相對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劉鄀庭、劉冠慶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劉鄀庭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劉鄀庭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劉冠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劉鄀庭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揭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劉冠慶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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