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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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53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2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5年,期間自民國95年
4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12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百分之3.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