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413號
原告 梁崇民
被告 周子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385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鈞院另案111年度勞簡字第12號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事件)之承辦書記官,系爭另案事件之被告為訴外人蔡欣雅,經原告補正資料後,被告仍登載不實如附件所示之函文(下稱系爭函文),使原告訴訟權受到侵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函文、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原告彙整資料、致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43號書面暨手寫註解、原告製作書面回應、輔仁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0000000號及0000000案調查報告、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105年12月21日輔校學三字第1050026954號、106年1月10日輔性平字第1060000666號、106年1月20日輔性平字第1060001459號、106年1月24日輔校人字第1060001710號函、原告製作申訴1版報告書、訴外人手寫致原告信條、原告收受電子郵件內頁、原告收受訊息內頁、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參考格式)、原告出具刑事補充說明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國立中正大學106年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工作成果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行政協調流程暨說明、性別平等教育事件申覆審議決定書範例、性別平等教育法規、教師法法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抗字第1號裁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教師法第14條第4項相關執行疑義、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06年1月10日輔性平字第1060000666號函、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事實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兼任教師提聘表、教師法施行細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網頁搜尋瀏覽結果暨手寫註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監察院109年8月21日院台業肆字第1090703971號函、原告法語的困難與奇妙個人簡歷及司法院秘書長110年8月13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22355號函等件影本為證,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憲法第16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復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登載如附件所示函文即系爭函文不實,導致原告訴訟權受到侵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惟查,經核原告所提出上開證據資料未能證明被告有何登載不實之侵權行為,亦未能證明被告函發系爭函文與原告所稱訴訟權受到侵害有何因果關係。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之行為有何故意或過失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至原告雖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5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及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聲請傳喚證人蔡欣雅、 林彥吉 及 尤秋菊 等人到庭,惟原告並未具體說明上開人等與原告所指稱被告所為登載不實行為間有何關連即待證事實為何,是顯無調查之必要;又原告雖聲請傳喚被告到庭作證,然依法被告無親自到庭義務。是原告前開聲請,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