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馮陳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1│921│├──┼────────────┼───────┼──┼──┤│0002│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1│73│├──┼────────────┼───────┼──┼──┤│0003│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32│├──┼────────────┼───────┼──┼──┤│0004│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30│└──┴────────────┴───────┴──┴──┘